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15年6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序言
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于1997年9月,分别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合并,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简称龙岗职校。
学校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邮政编码为518172;网址为http://www.szlgzz.com.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感恩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校徽由学校的中英文全称包围的一个椭圆镶嵌着一个顶端指向右上方的类三角形图案构成,椭圆为蓝色,类三角形为红色;
(九)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集体作词,陈述刘作曲);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党总支部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依法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协调,民主治校。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四)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五)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六)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班子、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办公室工作负责人事、宣传、接待、文件收发及协调各处室等工作;
(二)教务处工作负责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材征订及考务等工作;
(三)学生处工作负责班主任管理、德育活动等工作;
(四)综合处工作负责招生、就业、校企联合等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资产与财务管理、基建、维护、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安全办负责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预警、应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组织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规范行为;
(三)勤学苦练,立志成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促进其青年教师、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享有参加上级规定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主管、学生处为主要管理部门,德育干事、班主任、德育教师、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德育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学校、家长、企业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配套系统的德育课程,致力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学生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毕业证、职业技能证),鼓励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
学校重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市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理论和实训教师。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倡导百花齐放的教学模式,各专业部应成立由本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探索构建具有本专业特质的教学模式。
学校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探索实践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学校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学校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进行跟踪指导,开展规范化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学生在实训、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期间须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等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团委根据学校实际统筹管理、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场地和时间。
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学生社团文化周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该年度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成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部、组(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编写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管理,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
学校重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形成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和区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校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应对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生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加强财务监督,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制度与审批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滥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会议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教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的当日开始实施。